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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3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2項)、刑法(212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4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向施至成借讀「唯物史觀」左傾讀物,施至成並曾向該被告宣傳要有唯物史觀看法,該被告已明知施至成為叛徒而竟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將身份證交吳東烈轉與石玉峯持作掩護後偽報遺失向台南市西區區公所聲請補發(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檢舉匪諜(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謀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8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使犯人隱避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64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他)

使犯人隱避(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將本人身份證交吳東烈轉予石匪玉峯更換照片持作掩護(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3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包庇匪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