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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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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19號
原始職業
屠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錦源係台灣新竹縣桃園區屠商卅八年春由匪幹黃阿能之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受在逃匪首林元枝之領導與叛徒黃阿能分擔經濟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為叛徒供給金錢固不能證明惟其匪林元枝黃阿能等常相過從思想授其影響應予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309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

侵占部分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錦源……思想授其影響應認有予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7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均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與另案被告黃阿能等來往思想受其影響均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均因債務糾紛涉及匪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1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均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與另案被告黃阿能等來往思想受其影響均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均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