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錦源係台灣新竹縣桃園區屠商卅八年春由匪幹黃阿能之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受在逃匪首林元枝之領導與叛徒黃阿能分擔經濟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應予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為叛徒供給金錢固不能證明惟其匪林元枝黃阿能等常相過從思想授其影響應予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發回復審(其他)
應予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
侵占部分不受理
陳錦源……思想授其影響應認有予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發還復審(其他)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均無罪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與另案被告黃阿能等來往思想受其影響均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被告郭添福陳錦源均因債務糾紛涉及匪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