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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湯守仁於三十八年間,由一林姓叛徒介紹與叛徒陳顯富相識交往,先後二次由陳匪(顯富)邀赴台北市川端橋附近與台灣省參議員林瑞昌、台南縣(桃園縣)警察局山(三)光派出所警員高澤照,及叛徒簡吉聚會討論匪黨對山地活動問題,陳匪當即指示應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由林瑞昌任主席負責政治,湯守仁負責軍事,展開工作,伺機策應匪共攻台,惟於開會後尚未開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係台灣省議員,高澤照係桃園縣警察局三光分駐所巡官,其於卅八年夏間兩次之匪幫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籌備會議,內容更為重要,係顛覆政府之具體方案,如與匪幫組織未發生關係,自不能貿貿然參加而被推任要職,雖均堅不供承於開會後照決議案實施,但該林瑞昌、高澤照均於會後復分別與已處決之匪幹陳顯富等會晤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十二月間,均曾從事匪幫潛台叛亂工作,並積極組織山地武裝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