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湯守仁於三十八年間,由一林姓叛徒介紹與叛徒陳顯富相識交往,先後二次由陳匪(顯富)邀赴台北市川端橋附近與台灣省參議員林瑞昌、台南縣(桃園縣)警察局山(三)光派出所警員高澤照,及叛徒簡吉聚會討論匪黨對山地活動問題,陳匪當即指示應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由林瑞昌任主席負責政治,湯守仁負責軍事,展開工作,伺機策應匪共攻台,惟於開會後尚未開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係台灣省議員,高澤照係桃園縣警察局三光分駐所巡官,其於卅八年夏間兩次之匪幫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籌備會議,內容更為重要,係顛覆政府之具體方案,如與匪幫組織未發生關係,自不能貿貿然參加而被推任要職,雖均堅不供承於開會後照決議案實施,但該林瑞昌、高澤照均於會後復分別與已處決之匪幹陳顯富等會晤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