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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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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7號
原始職業
泥工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均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新發等四名均飭另予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09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柏青於三十七年十一月間,曾將房屋供給林匪錦文居住二月(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柏青于三十七年十月,曾由黃文欽將林錦文帶至其家匿居二月之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