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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吳番婆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番婆,於卅九年十月間,與陳金定姘居,經兩月後,即知陳金定為叛徒,竟帶往宜蘭家中居住,嗣隨同遷居台中市及大雅鄉等處,於四十一年十月間聞悉陳金定被通緝後,復帶至宜蘭匿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雖該被告有藏匿叛徒行為,惟查陳金定出為自首,係歸功於被告之敦促,且被告亦同時向政府申請自首,為內政部調查局運用之內線關係,嗣於註銷內線身分飭辦自首手續之際被捕,業經內政部調查局來函證明並調查屬實,依法應予免除其刑,繼續辦理自首手續,以勵來茲。(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吳番婆免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