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吳番婆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番婆,於卅九年十月間,與陳金定姘居,經兩月後,即知陳金定為叛徒,竟帶往宜蘭家中居住,嗣隨同遷居台中市及大雅鄉等處,於四十一年十月間聞悉陳金定被通緝後,復帶至宜蘭匿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雖該被告有藏匿叛徒行為,惟查陳金定出為自首,係歸功於被告之敦促,且被告亦同時向政府申請自首,為內政部調查局運用之內線關係,嗣於註銷內線身分飭辦自首手續之際被捕,業經內政部調查局來函證明並調查屬實,依法應予免除其刑,繼續辦理自首手續,以勵來茲。(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