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有參加匪幫為匪工作等情自亦難論以刑責惟查該被告宋培墉張本山曾身陷匪區並與匪徒份子往還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虞應各交付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