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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對於卅八年秋如何經張匪金海介入匪共組織及閱讀新中國反動書刊等事實已在保密局供認不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8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秋參加朱毛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患心因性精神及右側肺結核病保外就醫應命於其病癒以前停止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