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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4496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政府司機兼任台北市司機工會理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陳焰樹身為叛徒,竟允許陳匪介紹鍾金鳳滲入司機工會工作,則鍾匪金鳳之叛徒身份亦為被告所明知,三十八至四十年間鍾金鳳、陳焰樹等人逃亡時不報告政府,是其連續故意包庇叛徒。(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洪樹回於卅七年八月間當選為台北市司機工會理事長自首匪幹工會理事陳焰樹勸其加入匪幫未允旋又交閱書刊及講解有利於匪幫之言論卅八年四月陳又介紹另案匪徒鍾金鳳為該工會職員滲入活動四十年七八月間被告在台北市寧波西街與潘匪相遇竟不報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