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被告周碧霞張金爵等叛徒來往並於卅八年九月間往與匪諜通和過往思想顯受毒化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被告周碧霞張金爵等叛徒來往並於卅八年九月間往與匪諜通和過往思想顯受毒化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