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五六月間經陳匪山水介入匪共組織受李匪份領導參與小組開會五六次討論如何發展叛亂工作吸收周金興參家匪幫並利用機會向高雄唐榮鐵工廠職工周瑞勳黃天德等宣傳詆毀政府等反動言論企圖煽動工潮擴大叛亂基礎(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三十八年十月以陳匪山水被捕畏罪逃匿台北與匪幹孫古平聯絡旋即化名唐亦成阿象並行使陳阿朝竊取邱榮珍身份證先後逃往台東花蓮各地界開墾做工為掩護(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變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6條)、刑法(212條)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六月間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同年秋即吸收被告周金興加入繼復展開群眾工作在唐榮鐵工廠向員工作反動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是年冬因畏罪輾轉逃匿四十一年春由被告陳阿朝交與邱榮珍(行踪不明)之身份證經變造冒名行使是年十一月間逃至陳阿朝家中該陳阿朝明知其為叛徒竟藏之於田寮中二夜臨行復供給新台幣一百元四十二年逃至花蓮縣大富貢寮作工又吸收被告黃時雄加入其組織同時同寮工人即被告顏財福之友有船託顏設法赴日被顏向警告密獲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變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