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經陳山水介入匪共組織,參與叛亂會議,閱讀匪黨組織章程,吸收陳賜仁參加匪幫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