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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縣立鳳山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9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閱讀匪幫反動書刊,思想傾匪,與四十年三十日當高雄縣立鳳山中學師生羣集該校辦公室,籌辦慶祝總統華誕時,在其辦公室桌上公然書寫「祝獸」二字侮辱總統,存心動搖大眾對領袖之信仰,有利叛亂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