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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十月間陳德在勸其參加匪共組織未允是其雖未允參加匪共組織明知陳德在為匪諜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德在曾勸誘被告陳賜仁加入叛亂組織陳雖拒絕但迄未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匪諜而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8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3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