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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佘萬生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鄭榮達佘萬生貳名,參加叛亂組織後,原審雖未能查明渠等,究竟有無為匪工作,而量刑似嫌稍輕,擬均按原罪名各改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仍各褫奪公權拾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國防部如認原判欠當,似應照府令,先行發還復審,再行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2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9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佘萬生於四十二年五六月間參加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鄭榮達一名處無期徒刑,佘萬生陳主仁二名,各處徒刑十五年,擬均准如所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