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居得於,四十二年三月間參加匪幫叛亂組織,與自首叛徒陳本江等聯絡,及計劃匪幫攻台等工作,又於四十三年三至五月間,先後繳交叛亂經費新台幣壹仟壹百叁拾元,另於四十二年九十月間,向被告陳子西籌措叛亂經費三次,共收到所繳新台幣肆百拾元,嗣又介紹叛徒莊水勝(另案被告)與自首叛徒林三合聯絡,及協助叛徒經濟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