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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基隆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宜卿介入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8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共同被告許宜卿供稱「卅八年春王首題張文泉等曾參加討論如何把青年俱樂部優秀份子吸收參加匪帮組織後匪幹傅世明詢王發展組織情形答以現已陸續發展中」等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許宜卿供稱「卅八年春王首題張文泉等曾參加討論如何把青年俱樂部優秀份子吸收參加後匪幹傅世明詢王發展情形答以現已陸續發展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共同被告許宜卿供稱「卅八年春王首題張文泉等曾參加討論如何把青年俱樂部優秀份子吸收參加匪幫組織後匪幹傅世明詢王發展組織情形答以現已陸續發展中」等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覆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文泉於卅七年冬由另案已處決之叛徒許宜卿介紹與另案已處決叛徒傅世明認識由傅匪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均受許匪宜卿領導教育並於卅八年夏在王首題家召集王首題張文泉等開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文泉於卅七年冬由另案已處決之叛徒許宜卿介紹與另案已處決之叛徒傅世明認識由傅匪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均由許匪宜卿領導教育並於卅八年夏在王首題家召集叛徒開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4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覆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覆字第0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