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028
【裁判日期】4303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畊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畊 男 年二十九歲 河南項城人 業台灣書店編輯 住台北市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畊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禁書夢之谷阿托莫諾夫一家懸崖貴族之家煙愛情的來源智識的來源新美學畫夢錄正在想砂丁神鬼人故事新編金罎子安模魂曲幼幼畫集媽婷遲開的薔薇夜未央桃園二十冊均沒收
理由
被告李畊於卅九年九月服職空軍供應總處因思想左傾被資遣後充台灣書店編輯將持有該店已報台灣省教育廳註銷之禁書私借他人閱讀并於四十二年暑假期間將夢之谷阿托莫諾夫一家等禁書二十冊私借與青年學生石梅真閱讀經本部偵悉捕案連同禁書夢之谷阿托莫諾夫懸崖貴族之家煙愛情的來源智識的來源新美學畫夢錄正在想砂丁神鬼人故事新編金罎子安魂曲幼幼畫集媽婷遲開的薔薇夜未央桃園等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認被告涉有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罪嫌提起公訴經被告供認不諱惟查前開禁書均係文藝作品雖著作人或係左傾份子或係投匪之徒內容亦多描述階級鬥爭故事但究與宣傳匪黨理論政策以煽惑鼓動反抗政府之文字不同尚難遽認觸犯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第查被告曾對該石梅真稱道投匪之馮友蘭並謂美國洲長杜威為資本主義之走狗平素言論偏激思想左傾更據石梅真先後在本部保安處及軍事檢察官偵查庭供證筆錄在卷堪以認定應予依法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前開獲案書籍二十冊係違禁之物應併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梅綬蓀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