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該被告等對於前開如何接受楊乾坤之叛亂宣傳及如何藏匿楊乾坤等等經過已據各該被告在保密局分別坦承不諱且與楊乾坤在該局供述情形相符(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