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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對如何認識楊乾坤坦承不諱惟否認明知楊有匪諜身份但查該被告對於前開楊乾坤如何向之宣傳匪共反動言論如何明知楊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均在保密局分別供明在卷並與楊乾坤在該局所供情節相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8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楊乾坤為叛徒先後將其藏匿於家中及工會內各一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順等十一名因叛徒在逃亡期間先後逃至彼等家中曾受勸誘參加匪幫組織經其拒絕或曾受其反動宣傳因而明知其係逃亡叛徒竟容留居住其次數有一次至十餘次其時間有一夜至五六月不等(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