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復,0074
【裁判日期】44011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俞姬填、王文印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復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俞姬填 男 年廿九歲 高雄市人 業工 在押
王文印 男 年卅一歲 高雄市人 業刻字商 在押
指定共同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俞姬填明知為匪頸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
王文印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事實
俞姬填於民國卅八年七月間受同學即匪孫輝星(現押保密局)之託轉託刻字匠王文印於某日夜十一時許代刻「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反動圖章一顆俞姬填因而明知孫輝星為匪諜並知其至四十年間仍家居不告密檢舉王文印雖不知孫輝星為匪諜第知命其刻反動圖章之俞姬填為有匪諜嫌疑之人而不告密檢舉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擬判呈奉 國防部四十三年六月五日(43)清澈字第一八二九號令發還復審
理由
被告俞姬填對被訴於卅八年七月間受孫輝星之託設法代刻「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章一顆因而明知孫輝星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及被告王文印對被訴於卅八年七月某日夜十一時許為被告俞姬填代刻上開反動圖章因而明知該俞姬填為有匪諜嫌疑之人而不告密檢舉各事實除均供認曾代刻上開圖章外餘各否認明知孫輝星為匪諜及不知被告俞姬填為匪諜嫌疑之人案查被告俞姬填在四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本部辯論庭既供認明知孫輝星為共匪身分又知孫匪至四十年間仍家居而孫匪輝星命其代刻之「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章一望而知為反動之物被告空言抗辯不知孫輝星為匪殊難置信且經本部函淮保密局四十四年元月三日(44)知行(二)字第二四號函復孫輝星證詞「俞姬填與我係苓洲國民學校同學……我又請他設法去刻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的圖章所以他就知道了我是匪諜的身份」等語但證稱該俞姬填尚未參加叛亂之組織並無其他非法活動而所代刻上開圖章亦無幫助孫匪意圖非法顛覆政府之意思核其所為實觸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應衡情科處其刑至被告王文印抗辯不認識孫輝星雖經孫匪輝星證明然其為被告俞姬填代刻上開圖章當知被告俞姬填為有匪諜嫌疑之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四條規定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而竟密不舉發亦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酌處其適當之刑以示儆戒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元 月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元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