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8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充任我方基隆市黨部幹事殊有滲透行為據共同被告許宜卿供稱「卅八年春王首題張文泉等曾參加討論如何把青年俱樂部優秀份子吸收參加匪帮組織後匪幹傅世明詢王發展組織情形答以現已陸續發展中」等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首題於卅八年春由另案已處決之叛徒許宜卿介紹與另案已處決叛徒傅世明認識由傅匪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均受許匪宜卿領導教育許匪曾交與王首題「馬克思」「唯物論」「無產階級之鬥爭」等匪書閱讀並於卅八年夏在王首題家召集開會王首題當場發表台灣青年應團結起來準備力量反抗政府等反動言論嗣後並著手進行吸收青年俱樂部之優秀份子參加共匪組織從事顛覆政府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首題於卅八年春由另案已處決之叛徒許宜卿介紹與另案已處決之叛徒傅世明認識由傅匪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均由許匪領導教育許匪曾交與王首題匪書閱讀並於卅八年夏在王首題家召集叛徒開會王當場發表台灣青年應團結起來準備力量反抗政府嗣後並著手進行吸收青年俱樂部優秀份子參加共匪組織從事顛覆政府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