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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進賢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一六五一部隊所屬中士二級機械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周長久(審判官)
書記官
袁祖揚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8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盛大顯於民國三十三年在其原籍江西進賢時,即迷信朱毛奸匪理論,對於保甲制度已懷仇恨之心,其後,對毛匪所著之「新民主主義」及奸匪叛國一切措施,不僅研究閱讀,表示同情,且隨處以奸匪份子自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而著手實行。於四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七時許,向其同事段裘林宣稱「人生在世,不外為名為利,現在我們名利全無,現在是共產時代,我們應該把握時代,參加組織」,同時並偽稱其大隊長王愚生等係匪黨份子,設法誘惑段裘林參加奸匪組織,從事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周長久(審判官)
書記官
袁祖揚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撫及判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袁祖揚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撫及判,0075 【裁判日期】430305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盛大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3)撫及判字第75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盛大顯 男 二十六嵗 江西進賢縣人 一六五一部隊所屬中士二級機械士 在押   公設辯護人 鄭孟瑜 右被告因叛乱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為左:   主文 盛大顯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寔 被告盛大顯籍隸江西進賢三十三年在其家鄊時即開始迷信朱毛奸匪理論對扵保甲制度已懐仇恨之心其後對毛匪所著之「新民主主義」及奸匪叛國一切措施不僅研究阅讀表示同情而已且已隨處以奸匪份子自居意图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而着手实行扵四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七時許向其同事段裘林宣称「人生在世不外為名為利現在我们名利全無現在是共産時代我们應該把握時代加入組織」同時並偽称其大隊長王愚生等係匪党份子設法誘惑段裘林参加奸匪組織從事叛乱嗣経破案後復一再声称必須達到顛覆政府之目的経報奉 國防部發交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本案被告盛大顯對扵不滿現实实行朱毛奸匪理論及其叛國一切措施誘惑段裘林加入匪党從事叛乱意图顛覆政府各情形業経訊據供認不諱核與其在偵查中之自白書及歷次陳述之供詞與段裘林之報告均屬相符犯罪事实已臻明確雖其對扵何時加入匪党一莭猶事隱諱但其意图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既経歷次供認而其实行奸匪理論誘惑無裘林加入組織实行叛乱係在擴大奸匪組織以削弱國軍之实力藉以達到顛覆政府之目的顕已合扵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要件公設辯護人謂係密謀协議性質應以陰謀犯論處殊不足採至原起訴書以被告向無裘林講述「王愚生等係匪党份子」認為併犯惩治叛乱條例第六條散佈謠言傳播不实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之罪就其佪別行為言固無容疑但查被告之目的既在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則其散佈謠言搖動人心自係其着手实行意图顛覆政府行為之一部仍應以意图以非法之方法而着手实行罪論科復查被告受國家之培植竟處心積慮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到案後仍復尽力為匪張目一再声称非達推翻政府之目的不止其怙悪不悛实屬無可矜全爰依法處以極刑以昭烱戒其全部財産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併予宣告沒收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第二条第一項第八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条惩治叛乱條例第二条第一項第八条第一項第十二条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項第三十七条第一項判決為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劉日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審判庭 審判長 劉碧嵩 審判官 李宗蔭 審判官 周長久 書記官 袁祖揚 本件証明与原本無异 書記官 袁祖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