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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小港自來水場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主仁於四十二年三四月間,當自首叛徒林三合陳本江前來借宿時,已明知其身份,竟允為代找藏匿基地,介紹至黃泉佳藏匿甚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陳主仁於明知林三合等為叛徒後,並接受其代覓藏匿基地之重要請託,致使藏匿黃泉家先後達十月之久,且使黃泉家繼續吸收他人加入,擴大叛亂組織,其情節較重,擬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仍褫奪公權拾年,沒收全部財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主仁一名,國防部如認原判欠當,似應照府令,先行發還復審再行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2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9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主仁於四十二年三四月間,當現已自首之叛徒陳本江來其家借宿一晚時,曾告以係叛徒身份,囑代覓掩護基地,竟轉介至黃泉家藏匿,各等情經該部復審訊明。(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鄭榮達一名處無期徒刑,佘萬生陳主仁二名,各處徒刑十五年,擬均准如所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