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主仁於四十二年三四月間,當自首叛徒林三合陳本江前來借宿時,已明知其身份,竟允為代找藏匿基地,介紹至黃泉佳藏匿甚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陳主仁於明知林三合等為叛徒後,並接受其代覓藏匿基地之重要請託,致使藏匿黃泉家先後達十月之久,且使黃泉家繼續吸收他人加入,擴大叛亂組織,其情節較重,擬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仍褫奪公權拾年,沒收全部財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