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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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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高城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山東
籍貫(縣、市)
汶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十軍第五十一師第一五三團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城山……先後以言詞向同連戰士趙松亞、黃正選、劉榮環、胡克勤等誇張朱毛匪幫深得人民擁護等情況。(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殷敬文
、
邢炎初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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