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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汶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十軍第五十一師第一五三團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城山……先後以言詞向同連戰士趙松亞、黃正選、劉榮環、胡克勤等誇張朱毛匪幫深得人民擁護等情況。(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