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泉藏匿林三合陳本江二人後,該林三合又帶來已自首叛徒林素月陳銀張棟柱三人,一同藏匿遂被吸收亦加入其叛亂組織,至同年五六月間,並進而介紹被告佘萬生謝丁壬及自己之妻林局,女黃金花,子黃榮泰黃輝雄加入(謝丁壬事實詳後,林局與一女二子均已自首)並為林三合五人,採購糧食擔任警戒,該林三合五人,至四十二年五月下旬,始遷至蔡點家藏匿,歷半年仍回黃泉家藏匿,直至次年五月十九日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