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對如何認識楊乾坤坦承不諱惟否認明知楊有匪諜身份但查該被告對於前開楊乾坤如何向之宣傳匪共反動言論如何明知楊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均在保密局分別供明在卷並與楊乾坤在該局所供情節相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