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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吉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5470部隊第2營部連少尉修護官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馬幼良(審判官)、梁儒林(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慕正字第1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海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馬幼良(審判官)、梁儒林(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智根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