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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663號
原始職業
電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六月間在高雄碱廠由匪「高雄市委」即另案處決叛徒李份介入朱毛匪幫組織受李匪份領導該孫輝星先後介紹另案判刑之梁清泉陳成簡天來辛進財等參加匪黨組織並於同年七月間受李匪份之命為高雄碱廠匪「支部」負責人復受李匪份之託代找另案判刑之俞姬填王文印刊刻匪「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僞圖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行使偽造身份證書足以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理琦字第24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五六月間在高雄市先後經另案處決之匪幹李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各別受李匪份之領導孫輝星參加匪黨後於同年六月間在高雄碱廠吸收另案判決之簡天來加入匪黨同年七月間又先後吸收同廠工友即另案判決之梁清泉陳成辛進財等加入匪黨並負責碱業公司匪支部領導閱讀匪書「新民主主義」「唯物論」「開國文獻」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同年七月間李匪欲刊匪僞「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記囑郭雙才轉交孫輝星託由另案已決被告俞姬填轉交王文印代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被告孫輝星郭雙才於三十八年間參加匪幫組織孫犯曾先後吸收另案判決之簡天來等四人加入匪黨並負責碱業公司匪支部領導閱讀匪書集會討論如何發動組織郭犯與另案判決之謝水木共同負責「高雄機械廠支部」先後吸收另案判決陳成法等七人加入匪黨該兩犯曾共同刊用匪偽「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1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6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行使偽造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行使偽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