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奉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2師砲兵第3營第8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0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徐因對部隊人事待遇心懷不滿平日言行可疑韓筱岳於去年夏奉該管連指導員之命秘密對徐監視一面與憲兵特高組台中工作人員取得聯繫以急於破案邀功得獎認定徐志均確有匪嫌乃對徐蠱惑……約定於43年11月25日晚間同到營房附近碉堡內書寫韓並囑應寫厲害語詞如擁護某某打倒某某等暗中與憲兵特高組連絡準備逮捕……徐志均等供明在卷並有反動標語十六條獲案為證為以頌標語徐志均於書寫後尚未公開散發即被破獲應屬未遂……被告徐志均尚不構成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被告韓筱岳依法亦不能以教唆犯論處但被告等書寫反動文字謾罵政府足見其思想偏頗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各予交付感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