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4729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基隆站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七年冬分別經許匪宜卿連匪德溫吸收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後受許宜卿連德溫領導前後在林池連德溫家開會多次討論共產主義及如何發展組織如何反對政府如何搶劫富戶財物充作活動經費等問題同年冬方金水有參與搶劫台北松山某銀樓及圓環民家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十一月間參加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由叛徒許宜卿主持開會數次討論如何發展叛亂組織及搶劫富戶財物以充活動經費等問題同年冬某晚與叛徒連德溫等多人由叛徒傅世明率領從台北車站僱用汽車開往松山轉至圓環企圖搶劫某銀樓及民家事被發覺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