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六月經游陳川吸收入匪黨同年九月補行宣誓負責羅東紙廠支部工作股任務吸收趙戊庚林錦源吳阿順賴牡彬吳秀川五人入匪黨并以匪黨書籍分發趙戊庚等閱讀指使林錦源調查羅東公園中正學校駐軍番號指使賴牡彬滲透保警總隊發展工作三十九年五月逃亡後藏匿陳阿井家經案發後勸導投案對唐亦成郭雙材孫輝里等組織及藏匿處所隱瞞不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三名(留保密局運用之要犯)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負責宣傳保護工廠發展組織等工作先後吸收黨徒多人并令黨徒調查羅東駐軍集保警武力積極從事叛亂三十九年春案發逃亡嗣因無法逃匿於四十一年八月分別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