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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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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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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會計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冬間由王匪萬得吸收入匪黨與游陳川共同策劃羅東紙廠支部成立計劃担任支部救護股工作同年九月補行宣誓入黨計先後吸收楊運坤羅清山蔡萬枝張火樹游金全葉生湯邱阿猛七人入匪黨與游陳川集會多次商討吸收對象之審查訓練考核等工作又指使蔡萬枝打入其鄉間獅陣團體爭取對象以作日後匪軍攻台內應并勸誘其妹游阿蔭閱讀反動書籍抄寫匪黨文件三十九年五月畏罪潛逃藏匿游燈源游興禮陳阿井家經案發勸導投案後對游阿蔭游國明王萬得等事實不予坦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游陳川、游祥枋,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該游陳川負責宣傳及吸收工作……該游祥枋曾命該蔡萬枝爭取鄉間獅陣團體力量以備護厰枝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三名(留保密局運用之要犯)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負責宣傳保護工廠發展組織等工作先後吸收黨徒多人并令黨徒調查羅東駐軍集保警武力積極從事叛亂三十九年春案發逃亡嗣因無法逃匿於四十一年八月分別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6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