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會計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冬間由王匪萬得吸收入匪黨與游陳川共同策劃羅東紙廠支部成立計劃担任支部救護股工作同年九月補行宣誓入黨計先後吸收楊運坤羅清山蔡萬枝張火樹游金全葉生湯邱阿猛七人入匪黨與游陳川集會多次商討吸收對象之審查訓練考核等工作又指使蔡萬枝打入其鄉間獅陣團體爭取對象以作日後匪軍攻台內應并勸誘其妹游阿蔭閱讀反動書籍抄寫匪黨文件三十九年五月畏罪潛逃藏匿游燈源游興禮陳阿井家經案發勸導投案後對游阿蔭游國明王萬得等事實不予坦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三名(留保密局運用之要犯)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負責宣傳保護工廠發展組織等工作先後吸收黨徒多人并令黨徒調查羅東駐軍集保警武力積極從事叛亂三十九年春案發逃亡嗣因無法逃匿於四十一年八月分別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