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8團7連憲兵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裁字第8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8年2月間在北平前憲兵十九團通訊處工作時因失散流落匪區良久又於同年9月間歸隊在管理檔案工作時批閱檔案中沒收「中國共產黨火」 志薄 逐受赤色毒素之渲染致思想左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法裁字第8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介景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3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