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丁添王琴松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琴松與另案被告翁文禮、梁培鍈相識甚密,曾聽翁文禮講述馬克斯及物價漲跌總數與政府對青年的職業是不理的,我們台灣青年應自決組織起來等荒謬言論,閱讀第二貧乏物語等反動書籍,思想受匪毒薰染,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