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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428號
原始職業
台南縣黨部第四區黨部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丁添與另案被告翁文禮、梁培鍈相識甚密,曾聽翁文禮講述馬克斯及物價漲跌總數與政府對青年的職業是不理的,我們台灣青年應自決組織起來等荒謬言論,閱讀第二貧乏物語等反動書籍,思想受匪毒薰染,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丁添王琴松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琴松與另案被告翁文禮、梁培鍈相識甚密,曾聽翁文禮講述馬克斯及物價漲跌總數與政府對青年的職業是不理的,我們台灣青年應自決組織起來等荒謬言論,閱讀第二貧乏物語等反動書籍,思想受匪毒薰染,應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丁添王琴松二名,曾聽匪徒翁文禮講述反動言論,閱讀匪書,陳王二被告尚乏為匪事證,惟思想受匪薰染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烱清謝望天陳丁添王琴松等四名曾受匪反動宣傳及閱讀匪幫書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丁添王琴松均與另案被告翁文禮、梁培鍈相識過從甚密,曾聽翁文禮講述馬克斯及物價漲跌總數與政府對青年的職業是不理的,我們台灣青年應自決組織起來等荒謬言論,復閱讀「第二貧乏物語」及「唯物史觀」等反動書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