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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市
畢業學校
小學三年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篠朝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四九O八之一四部隊上等彈藥兵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從四十四年八月起,不滿現狀,言論荒謬,聲言要參加共產黨,跟著毛澤東走。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復立志願書,表示信仰共產主義,要實現新民主主義,擁護毛澤東等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慶華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治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四十四年八月起,不滿現狀,時常發表荒謬言論,并書寫志願,信仰共產主義,要實現新民主主義,擁護毛澤東等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感思字第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治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四十四年八月起,不滿現狀,時常發表荒謬言論,并書寫志願,信仰共產主義,要實現新民主主義,擁護毛澤東等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篠明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治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蔣憲仲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0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5,篠明裁,0033 【裁判日期】450914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治安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裁定                        (45)篠明裁字第33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治安 男 年卅七歲 湖南長沙市人 住長沙 四九○八之四部隊上等弹葯兵 在押 右被告因叛乱嫌疑案件経軍事檢察官声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王治安交付感化其期间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王治安曾受匪党訓練被匪軍遣送韓國作戦経联軍俘虜後扵四十二年一月廾三日志願來台思想植有毒素於四十四年八月起不滿現狀時常發表荒謬言論并書寫志願信仰共産主義要实現新民主義擁護毛澤東等字據業経訊據該被告供認不諱核與本部政治部調查情形相符其傾向匪党意图叛乱甚為明顕惟查被告曾経受傷未受教育前在國軍及匪軍均服後勤較軽勤务來台後因操作劳苦兼以思家心切及染病痛苦一時情緒衝動私寫反動言論根據調查結果尚非潛伏之匪諜又未發現其有為匪工作或與匪連繫暨其他叛乱行為之積極証據情莭尚屬軽微軍事檢察官声請感化应認為有理由爰予依法交付感化其期间另以命令定之 基上論結合依戡乱時期檢粛匪諜條例第八条苐一項苐二款第一条刑事訴訟法苐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空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袁祖揚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异 書記官 蔣憲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