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洛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因閱讀「自由中國」等不良書刊之影響,致思想偏激……先後任金山及十分兩國校教員時,經常向同校教員發表荒謬言論。五十一年元月十六日上午當十分國校教師舉行朝會時,抗告人又攻訐總統獨裁無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抗洛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因閱讀「自由中國」等不良書刊之影響,致思想偏激……先後任金山及十分兩國校教員時,經常向同校教員發表荒謬言論。五十一年元月十六日上午當十分國校教師舉行朝會時,抗告人又攻訐總統獨裁無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王興業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2
【裁判日期】510608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興業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興業 男 年二十九歲 山東恩縣人 住台北縣十分國校宿舍 業台北縣十分國校教員在押
右列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王興業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王興業因閱讀「自由中國」等不良書刊之影響,致思想偏激。自民國四十九年迄五十一年元月,先後任台北縣金山,十分國校教員時,經常向同校部分教員,周榮高、羅倬香、安治邦、郭連三等發表:「蔣xx毀壞中華民國憲法,當第三任總統」。「毛澤東敢把政權讓給劉少奇,蔣xx霸佔總統十幾年,不肯罷休。」「獨裁無能的蔣xx你做得就做,不做下台好了。」「蔣xx獨裁無能,把琉球丟了,連個屁都不敢放。」「土耳其的總理門德斯獨裁被絞死,韓國總統李承晚獨裁被驅除,我們的獨裁者應該改變他的作風,不然不會有好的下場。」等荒謬言論。本(五十一)年元月十六日上午,當十分國校教師舉行朝會時,王興業又攻訐 總統獨裁無能。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辦,係根據被告在該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即台北縣金山十分等國校教員郭連三、羅倬香、周榮高、安治邦、趙從倫等之證明,復經本部將該證人郭連三等傳訊結證屬實,認被告所犯係在教室或辦公室對特定之同事發表上述荒謬言論,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覆核 總統為我國反共重心,為共匪攻訐詆毀之目標,被告發表上述之荒謬言論,不啻為匪張目,軍事檢察官之聲請洵有理由,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翊支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沙思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