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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唐山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習藝所所民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占瑞交付感化叄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台灣省立習藝所習藝後,不滿現況……在該所談稱:「政府專制,需大呼毛澤東萬歲」、「我政府所謂革命反攻,均屬奢望,雷震因叛亂罪被判徒刑,仍屬光榮」、「我政府違背人權自由,不如共匪人民公社之開明設施」等荒謬言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入台灣省立習藝所習藝……在該所談稱:「政府專制,需大呼毛澤東萬歲」、「我政府所謂革命反攻,均屬奢望,雷震因叛亂罪被判徒刑,仍屬光榮」暨「我政府違背人權自由,不如共匪人民公社之開明設施」等荒謬言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入台灣省立習藝所習藝……在該所談稱:「政府專制,需大呼毛澤東萬歲」、「我政府所謂革命反攻,均屬奢望,雷震因叛亂罪被判徒刑,仍屬光榮」暨「我政府違背人權自由,不如共匪人民公社之開明設施」等荒謬言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入台灣省立習藝所習藝……在該所談稱:「政府專制,需大呼毛澤東萬歲」、「我政府所謂革命反攻,均屬奢望,雷震因叛亂罪被判徒刑,仍屬光榮」暨「我政府違背人權自由,不如共匪人民公社之開明設施」等荒謬言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4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占瑞交付感化叄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