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國法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征糧征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征集民伕擔架。卅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將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卅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