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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即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國法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征糧征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征集民伕擔架。卅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將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卅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共匪竄入段村鎮時,被匪迫令代理劉家街村長職務,負責為匪徵糧徵伕等工作。同年七月共匪侵犯即墨縣城時,仍為匪徵集民伕擔架。三十七年冬,共匪以其工作不力,將其逮捕,並送往萊陽「勞改」,乃乘機脫逃,隨國軍三十九師撤退來台,始終未向政府辦理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劉國法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