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服務軍職,曾任少校副營長、連絡官等職,四十六年因侮辱上官案被判處徒刑四月,撤職後,不自反省,怨尤政府,於五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明信片書寫侮謾總統並頌揚毛匪等反動文字,郵寄總統府等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服務軍職,曾任少校副營長、連絡官等職,四十六年因侮辱上官案被判處徒刑四月,撤職後,不自反省,怨尤政府,於五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明信片書寫侮謾總統並頌揚毛匪等反動文字,郵寄總統府等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