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收聽共匪廣播,思想傾匪,於民國五十四至五十八年初,先後在台中縣東勢鎮,谷關大雪山林業公司第三林務站辦公室,及工作地點,向同事朱振西、張尚慶、劉均泉、楊樹木、謝樹壽、司鐘、李敬飛等多人,宣揚共匪科學發達,工業進步,原子試爆成功,大陸紅衛兵步行到北平向毛匪澤東致敬,為大陸人民與毛匪政權團結之表現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