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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台灣大學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17號、(59)勁雷字第2977號
原始職業
台南縣佳里國中教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鐘廖權對於民國五十年五月下旬某晚,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六十巷一號,成立「台灣青年同志會」,決定組織發展方向。企圖結合台籍青年,趕走大陸人,推翻政府,奪取政權,自己成立政府,台灣人治理台灣,曾訂定章程。五十二三年間,復先後在中壢「戰地政務班」及台南市逢甲路等處,與其同事郭秋澤談論共匪二萬五千里長征,以及偽政權人民公社等情形,並背誦毛匪澤東所填「沁園春」詞,以影響其思想等情(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波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36號、(59)勁需字第37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鐘廖權企圖結合青年,推翻政府,於民國五十年五月下旬某晚,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六十巷一號,訂定章程,成立「台灣青年同志會」。五十二、三年間復向另案已決犯郭秋澤談論匪偽政權情形,影響郭之思想(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企圖結合青年推翻政府,訂定章程成立「台灣青年同志會」,影響郭秋澤思想(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衛(丙)字第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3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輯字第0036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6號、(59)勁需字第37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2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