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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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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于長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13號;(59)勁雷字第4511號
原始職業
菲律賓華僑商報社長兼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于長庚
被控犯行描述
于長城、于長庚為旅居菲律賓華僑,共同經營「華僑日報」,利用華僑日報,刊載有利朱毛匪幫新聞,作有利于共匪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
(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8月7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于長庚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長)、
胡慎義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王善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于長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
胡慎義
、
張玉芳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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