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13號;(59)勁雷字第4511號
原始職業
菲律賓華僑商報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長城、于長庚為旅居菲律賓華僑,共同經營「華僑日報」,利用華僑日報,刊載有利朱毛匪幫新聞,作有利于共匪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胡慎義(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