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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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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醴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5)化千起字第06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產業黨部助理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隨程逆潛投匪後,編為匪軍上尉參謀,嗣調往長沙匪軍政大學受訓,在匪安排下,與劉詠堯通信,試探反映,以及北上天津,接受匪幹李振中指示機宜,領取旅費,南下廣州,經匪幹陳力派人送至香港,由劉詠堯代為申請入境,煽惑朱季強叛逃,蒐集空軍情報,竊取劉詠堯家中所存之戰史檢討資料,化名黃麟,寄與匪幹李振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錢開濟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從公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滌亞(審判長)、蕭凱(審判官)、章文涵(審判官)、宋介申(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張仁華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高等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高等審判庭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從公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宋介申(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從公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隨叛逆程潛附匪充任匪人民解放軍第一軍上尉參謀嗣被調送匪湖南軍政大學受訓於座談會壁報刊物撰文詆譭政府並舉發其生父劉允猷接受匪之鬥爭結訓後受匪指使來台策反其胞叔劉詠堯及為匪蒐集我軍事情報抵台後曾竊探台灣空軍機場設置地區飛機數量及軍隊調動情形等資料化名黃麟投寄香港匪幹王大衛復煽惑我空軍軍官朱季強叛逃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從公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宋介申(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張仁華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繕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八年春,任職長沙綏靖公署警衛團中尉排長,(即程逆侍衛隊)同年秋,程逆潛叛國,被告被編入匪人民解放軍第一軍充上尉參謀,翌(卅九)年二月,被調送匪湖南軍政大學受訓,被告表現積極,並撰文詆譭政府,舉發其父劉允猷受匪之鬥爭,結訓後,匪以被告之叔劉詠堯已隨政府來台,任職本部中將次長,認可以利用乃指使被告來台向劉詠堯策反,並為匪蒐集我軍事情報,被告接受任務後由匪安排北上天津,經匪幹李振中指示機宜,復領得美金壹佰元,港幣叁佰元,南下廣州,再由匪幹陳力派人送至香港,函由劉詠堯保證並代聲請入境,於同年十月三日抵達台灣,寄往劉詠堯家中,被告遂於卅九年十月至四十年四月間,刺探台灣空軍機場設置地區,飛機數量,及軍隊調動等情報,先後四次化名黃麟,以暗語投寄香港鐵崗匪幹王大衛轉李振中。四十年元月間,被告復煽惑其表兄即空軍供應司令部參謀朱季強逃叛投匪,為朱所拒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春任職長沙綏署警衛團中尉排長(即程逆潛侍衛隊)同年秋程逆潛叛國被告編入匪軍第一軍充上尉參謀三十九年二月被調送匪湖南軍政大學受訓結訓後匪以被告之叔劉詠堯已隨政府來台任職國防部次長乃指使被告來台向劉詠堯策反並為匪蒐集情報被告接受匪命後赴津經匪幹李振中指示機宜轉穗由匪幹陳力派人送至香港後由劉詠堯保證並代聲請入境於卅九年3/10抵台居劉詠堯家中被告於卅九年十月至四十年四月刺探台灣空軍機場位置飛機數量軍隊調動情形先後四次化名黃麟以暗語投寄香港匪幹王大衛轉李振中四十年元月復煽惑其表兄即空軍供應司令部參謀朱季強逃叛為朱所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台統(二)達字第00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柏生(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從公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仁華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