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在前台灣省警備旅二團三營九連當兵時於民國卅八年十月間分別自營內潛逃……林雲塔莊瑞和於民國卅九年農曆二月中旬對被告莊新祿說共匪快來台灣可分田地不再當兵……該被告講述共匪來台分田不當兵役及被告劉落與林匪元枝見面思想均屬不正有施以感化教育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均係前台灣省警備旅第二團第三營第九連列兵於三十八年各別潛逃為莊新祿收容做工按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僅按逃亡罪從輕處刑自屬未洽擬將此部分撤銷改判劉落林雲塔莊瑞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各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其餘部份均無不合擬予照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