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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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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1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鬍以不耐勞苦於三十八年由大溪營地夥同潛逃匿於被告莊新祿家做工至三十九年始被緝獲以及被告莊新祿誘勸彼等加入林匪組織迄未加入各情不諱則被告等明知林元枝莊新祿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之罪證明確(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緩刑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暫無資料(74條1項)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309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7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在前台灣省警備旅二團三營九連當兵時於民國卅八年十月間分別自營內潛逃……林雲塔莊瑞和於民國卅九年農曆二月中旬對被告莊新祿說共匪快來台灣可分田地不再當兵……該被告講述共匪來台分田不當兵役及被告劉落與林匪元枝見面思想均屬不正有施以感化教育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均係前台灣省警備旅第二團第三營第九連列兵於三十八年各別潛逃為莊新祿收容做工按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僅按逃亡罪從輕處刑自屬未洽擬將此部分撤銷改判劉落林雲塔莊瑞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各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其餘部份均無不合擬予照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1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