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高雄華南銀行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周金興與謝清風原在唐榮鐵工廠同事三十八年春間謝匪曾交其閱讀「新中國」及「光明報」等反動書刊並於是年十月繕寫自傳交由謝清風介入匪共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