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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桐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電力公司經理處採購課外購股代理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敵人之間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2款)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67號、機秘(乙)第59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7年由滬經港來台時前資源委員會電業處處長陳中照,已明白投匪,託嚴帶交劉晉鈺一信,囑劉為匪保全電機材料,毋使燬損隱,為共匪要約,嚴已拆閱該信,知其內容仍為秘密遞送(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叛徒知函件仍為秘遞(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澄,1485 【裁判日期】39061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晉鈺、嚴惠先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澄字第1485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劉晉鈺 男年 五十二歲 福建福州人 住台北市 業台灣省電力公司總経理     嚴惠先 男年 二十九歲 浙江桐鄉人 住台北市 業台灣省電力公司經理處採購課外購股代理股長 右列被告等因判亂案件経本部審判如左   主文 劉晉鈺包庇叛徒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為敵人作間謀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執行死刑禠奪公權終身並沒收其財產 嚴惠先幫助敵人之間諜處死禠奪公權終身   事實 劉晉鈺早歲留學法國巴黎大學攻物理因 後服務電 工理事業  餘年迨台湾光復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生 子四女長子  次子  三子登明 參加共匪去年春登元明因言論左傾為政府  恐   潛  浦未幾長子登峰急離台去中臨行前夕曾對劉晉鈺           如政府 破壞電   務必設法        如有匪代表王雁秋來訪請與聯繫劉允其所請並故縱之至同年  上海陷敵後有電力公司駐滬聯絡員嚴惠先由滬轉道香港來台   資源委員會材料供應事務所香港辦事處主任李新民囑事已轉匪黨之該會前電業處長陳中熙遺劉晉鈺書函中述及八百萬美元之電機材枓巴有一部由美運滬以後還有一部由美運台希望妥為保存將來可與上海一部分配合使用等辭經劉閱後深虞事件洩漏並將原信毀滅旋於同年十一月間匪方果派王雁秋者去劉晉鈺寓邸洽商保全電廠之事王先電話約定翌晨八時造訪屆時 前請其幫助共匪控制日月潭發電廠並將電力公司一切圖表册籍保存否則以不利其子為恫嚇劉晉鈺亦不加拒絕嗣為國防部保密偵悉將該劉晉鈺嚴惠先緝獲送部審辦 理由 被告劉晉鈺對於三子參加共匪與長子登峰要求保全電廠   敵以及匪方代表王惟秋來寓洽談叛逆陳中熙函囑保管電機材料等均經 不諱且與該被告本年四月三自白書所陳完全脗合被告嚴惠先亦供承拆觀陳中熙致劉晉鈺函並悉該陳中熙已投匪黨等語又經保密局查明共匪台灣工作委員會匪首 乾上華東局工作報告中謂關於控制日月潭發電廠事係其幹部徐懋德通過劉登峰向其父劉晉鈺要求再嚴惠先由香港擕陳中熙函交劉晉鈺一節復據劉晉鈺供恐為外人知悉早已撕去是徵該被告等之自由亦與事寔相符罪證既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查該劉晉鈺明知長子登峰投匪次三子登元登明思想左傾不能大義滅親向當局檢舉以致養廱遺患為虎作倀應依包庇叛徒論罪至其接受匪方代表王雁秋之要求控制日月潭發電廠準俻移交並受叛逆陳中熙函囑保管電機材料資匪等秘密行動實為企業界中之間諜罪情灼然法無可逭應與前罪分論併罰 被告劉晉鈺為企業界之鉅子國家託付綦重倚界方殷而不矢忠  竟敢包庇勾結與匪為伍罔顧國家利害殊屬不法被告嚴惠先  函牘悉為匪書既知函中涉有保管材料資敵之事猶將是項信  遞甘作鷹大助長匪 應以幫助間諜議罪各處極刑以昭烔戒並將被告劉晉鈺財產餘酌留其宗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被告等既在戒嚴區域犯間諜罪雖無軍人身份亦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惩辦合併說明 基上論結合依擬修正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惩治叛乱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陸海空軍利法第二條第   卅八條 二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 條第三十一條第一八      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六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