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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潁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律微起字第0006號
原始職業
空軍警衛旅訓練班陸軍上尉區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教唆韓玉忠詹作璋投降叛徒;查被告姜元……至其嚮往匪區及歌頌匪幫於其致韓玉忠詹作璋函中詳述明確此次借調金門機會預備逃往大陸投匪亦於四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致馬公溫宗永函及同月三十日致其女友梅甫英函表露無遺(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9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2項)、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三才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律德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司徒潔(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趙樹基(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自駐地分別致函在金門陸軍部隊服務之作戰官韓玉忠及新化海軍部隊服務之連長詹作璋,告知此意,並謀調往金門工作,以便藉機逃往大陸,達其目的;分別函其友好溫宗永梅甫英,表明投匪決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6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律德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