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時亮奉令由越南西貢經香港返台,運補湘江專案坑道爆炸器材,於五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下午三時許抵港時,匪派來其結拜初中同學羅烱林在機場迎接,當晚同宿於九龍金門酒店,交出「知名不具」黑函,以我方湘江案計劃,匪柬雙方均已獲悉,決無成功可能,欲被告阻止進行,同月廿八日金邊組執行人員即被逮捕,被告返西貢後,復接其姊廖匪時光按其秘密通信地址及工作化名致書勸說之經過情形,既經被告自承,並有原函件可證,誠如被告自辯,多項洩密之整體性及連帶關係,自非他人所能全般明瞭,該被告焉能諉以不知,或妄指為他人洩密,圖卸罪責。又葉文庇匪嫌疑,調台偵訊,被告竟洩漏誘調真相,不特朱克強證述,據被告告知已將此事告訴葉文本人,並願以私人說服葉文返台之語,具結在卷,即被告亦自請,葉文來談話時,勸其返台治鼻,彼詢問是否為符林英的事,答以你回去,順便把此事弄清楚也好。且為之再三申覆忠貞無問題,致使誘調不成(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時亮年(51)歲湖南寧鄉人係本部情報局派駐西貢(1002)站站長(52)年春該局據報劉匪少奇將於同年五月初訪問柬埔寨飭被告督同金邊組成湘江專案小組並核定以坑道爆破方法負責對劉匪執行制裁同年4/24被告奉令返台途經香港遇匪派來其結拜之初中同學羅烱林於啟德機場當晚同宿九龍金門飯店被告將執行湘江專案任務西貢通信地址及工作化名等洩漏於羅羅以「知名不具」黑函交與被告內容畧謂我方計劃柬匪雙方均已獲悉決無成功可能圖阻湘江案之進行同月(28)日我金邊組執行人員即在坑道現場被捕又該站業務官葉文涉嫌包庇匪諜符林英該局電飭被告會同督察朱克強誘調葉文返台訊辦被告竟將誘調真相告知葉文致誘調未成(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