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月津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加入匪黨在台南單線展開活動吸收李錦榮分任小組長負責東勢等情報聯絡卅八年調任塩水支部書記領導李錦榮被告為匪黨閩西系台南支部之重要幹部並單獨負責領導鹽水方面叛徒從事活動顯已達到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